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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責任限制
11.1若旅客的旅程之最終目的地或降落機場位於起飛國家以外的國家,公約或將適用。公約將規管並在大多數情形下限制承運人對旅客死亡或受傷以及相關行李的遺失、延誤或損失所承擔的責任。
11.2行李遺失、延誤或損失的責任將限於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價值,除非閣下有預先申報較高的價值且已支付額外費用。責任之承擔可根據相關適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11.3若閣下的承運不適用公約的責任條款時,以下的規則將適用︰
- 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因閣下的任何疏忽而造成或促成的損失,我們對該損失承擔的任何責任將被降低;
- 我們將不會對託運或非託運行李的損失負責,除非該損失是因我們的疏忽而造成的,且該行李是在我們的控制或保管範圍內。
- 除非因我們的行為或不作為而故意造成損失,或不在乎或明知損失很有可能發生仍然行事造成損失,我們對託運行李的損失所負責任應限於收費明細表內所列之數額。若行李識別標籤沒有記載行李的重量,將推定託運行李的總重量為不超過適用於閣下所乘航班等級的攜帶行李限額。對於託運行李,若其較高價值按估價機制的規定進行了書面申報,我們的責任將限於其申報的價值。
- 任何因我們遵守或因閣下違反適用法律或由政府所定的規則或法規而導致的損失,我們將不會對其負責。
- 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我們僅對被證實的遺失及支出給予補償。
- 由閣下行李所導致的損失,我們將不會對其負責。閣下應對由閣下的行李對其他人士或財物包括我們的財物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 對於閣下在未經允許下放置於託運或非託運行李中的物件或物品的損失,我們將不會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易碎品或易腐爛物品,有特別價值的產品的物品,如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證件、業權契約或樣品等,除非閣下有預先為該等物件或物品申報,承運人接受承運該等物件或物品並已支付額外費用。
- 對於因閣下的身體狀況或病情惡化所引致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將不會負責。
- 本承運合約,包括本條款及細則以及責任豁免或限制的規定,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工人、僱員及代表,如同適用於我們一樣。向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工人、僱員及代表索取的總額應不超出我們或有的責任。
- 除我們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款及細則將不使我們放棄任何根據公約或任何其他適用公約或法律有關我們責任的豁免或限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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