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受限制
處方藥物
嬰兒食物(2歲或以下)
經保安檢查後在免稅店購買並妥善密封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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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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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行李的新限制 -液體﹐乳液﹐霧化劑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7年3月1日起執行新航空保安管制(FAL/SEC Resolution02/2007)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液體物品限制之規範﹐請細心閱讀。
新的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液體物品限制之規範如下:
- 水、湯、糖漿、果汁或其他飲料
- 凝膠狀物、膏狀物、乳液
- 霧化劑
- 日用品如牙膏、剃鬚膏、髮用啫喱膏、唇彩、面霜、睫毛液、液狀唇膏及其他相同黏稠度的溶劑等
手提行李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所有液體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當所有液體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完全密封。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同時,在通過安檢站時應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豁免物品
旅客攜帶旅行時所需必要物如:配有醫生處方藥物、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或膠狀物品,可被允許攜帶上機。但須提前向檢查人員申報,獲得同意後,方可攜帶上機,應提供一適當及按比例檢証有關液體性質種類之措施。 出境或轉機旅客可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上述物品,但必需包裝於經妥善密封及無掉包跡象且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沒收的項目
沒收了的液體或其他禁止的物件通常會在檢查關口被檢查人員毀滅。如應乘客需要﹐檢查人員可代乘客保存物品﹐待乘客返回澳門後認領﹐最長時間為15天。
托運行李
為了幫助程序的進行和避免延誤﹐如有攜帶以上禁帶物品之乘客﹐請在出發到機場之前,將它們放進托運行李內。
**請注意﹐在亞洲其他國家和機場﹐已有以上這一項限制。多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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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檢查順利進行的三個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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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體、凝膠狀物品及霧化劑存放於託運行李中。
- 必須在航機上使用上述物品,按下列要求於隨身攜帶行李內。
- 電子產品、存放液體的膠袋、衣服及外套須分開存放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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