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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拒绝承运和承运限制
7.1拒绝承运的权利︰基於安全理由或经我们合理判断为下列的情况者,我们可拒绝承运阁下或阁下的行李︰
- 基於安全或保安理由该行动是必须采取的;
- 为了遵从离境、飞抵或途经的任何领土或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该行动是必须采取的;
- 阁下的行为、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或阁下行李的物理状况︰
- 有可能导致其他旅客或我们的机组人员受到伤害;或
- 可使阁下自己、其他人士或财产面临危险或风险;
- 阁下曾在先前的航班上作出失当行为,而该行为可能会再次发生;
- 阁下没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们的指示;
- 阁下拒绝接受保安检查;
- 阁下尚未支付适用的收费;
- 阁下的收费支付具有欺诈成份的;
- 阁下没有相关的旅遊證件;
- 阁下所订的机位是以欺诈或不合法的方法取得的,或从未经我们授权之人士所购买的;
- 阁下用於缴付收费的信用卡据报为失卡或失窃卡;
- 行程表或订票或电子机票是伪造的或是以欺诈手段获取的;
- 行程表已被我们或我们授权之代理人以外之人士更改,或已被毁坏(在该等情况下,我们保留扣留该等文件之权利);及/或
- 登机者不能證明其为行程表上所列姓名之旅客 (在该情况下,我们保留扣留该等行程表之权利)。
7.2无成人陪同之儿童︰未满14岁的儿童将不会被承运,但有成人陪同者除外。14至18岁的儿童可单独乘机。父母或监护人在航班起程前应留在机场内。各国有关承运无成人陪同儿童之适用法律或会有所不同。
7.3
行动不便/患病的旅客︰特别协助︰承运行动不便、患病或需要特别协助的人士,须事先与我们商妥。在订购机位时已让我们知悉阁下须特别协助的残疾旅客,且经我们接受者,在符合我们特别协助的基本条款及细则下,我们不得以残疾或须特别协助为由拒绝承运。地面服务公司将按收费明细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限的特别协助
(a) 一般而言,承运人要求旅客能独立乘机。 除旅客能在不须提供协助及/或监护的情况下安全地乘机外,我们将不允许旅客在无陪同下单独乘机。无论在机坪或在飞行中,我们并没有具备所需要的系统、人员和设备来承担上述协助和监护的责任。
(b) 然而,我们会提供/安排有限的特别协助服务予需要轮椅辅助才能登上及离开飞机的顾客,须为该服务承担相关支出;若提供该协助之人士陪同顾客乘机,我们亦可按顾客要求安排预订两个相邻的机位。
轮椅的承运
旅客的可手动摺叠轮椅或撑拐,如有需要,可无须支付额外费用下携带上机。若属电子/机动轮椅者,我们未能提供上述服务。此外,轮椅的承运将受我们不时实施的其他规定所限制。
飞机机舱过道轮椅在旅客上下飞机及在飞行过程中是不可使用的。在某些目的地,承运人可要求旅客在离开飞机时使用机场廊桥上下飞机。若旅客不能步行上下廊桥,或在没有承运人提供的协助下进入或离开自己的机位,非凡航空将不接受承运该等旅客。
在预订的情况下或在机场时, 我们将儘量安排轮椅把旅客从登机处送到飞机阶梯或机门处。我们不提供人员护送轮椅从登机处到飞机旁。对於不能提供上述服务而导致的遗失、开支、违约或其他损失,不论其原因为何,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
7.3.1陪同乘机︰我们可基於下列理由要求阁下被陪同乘机︰
- 安全理由;或
- 旅客不能自行进入或离开飞机;或
- 旅客未能理解安全指示。
7.3.2座位︰我们将提供及协助须特别要求之旅客。按安全规则的规定,须特别或附加要求的旅客不应坐於紧急出口或属紧急出口通道的机舱走道。
我们能提供登机前之服务予须特别要求之旅客。我们的机组人员将尽最大努力安排最适合阁下需要的座位。
7.4怀孕旅客︰怀孕的旅客有责任在订购机位时或在登机柜檯处时告知我们其怀孕状况。怀孕旅客的承运须符合以下细则︰
- 怀孕期达27个星期或以下︰即使没有医生證明,我们也可以接受承运。
- 怀孕期达28个星期至35个星期(第35个星期包括在内)︰旅客须提供一份在起程日期前七(7)天内签发的医生證明,确认怀孕星期数目并确认该名孕妇适宜乘机。
- 怀孕期达36个星期或以上︰我们将拒绝承运。
7.5少於8天大的婴儿︰我们保留不承运少於八(8)天大的婴儿之权利。在有从业医师的书面明确批准并获婴儿的父母签署有限责任声明书的情况下,我们可完全自行决定透过我们的航班承运该婴儿。
7.6须提供氧气协助之旅客︰我们不承运须提供氧气协助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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