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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机票/行程表
3.1 合约的初步证据:行程表是旅客与我们所订立运输合约的首要证据。行程表、本条款及细则及我们的运输合约(包括适用的收费表),共同构成了您与我们所订立运输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3.2 转让:运输合约仅可根据本条款及细则以及我们的合约细则转让。若您希望转让合约,可根据第 5.3 条及我们的《承运人规章》的规定进行转让。在转让过程中,若我们已诚实地向声称有权搭乘之人士提供运送服务,或根据第十条向该等人士退款,我们对任何人士或任何与预定班机相关之退款概不负责。
3.3 有效性:行程表只适用于所列姓名之旅客及特定之航班。
3.4 身份:我们仅向姓名列于行程表或电子机票上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您将需在登机柜台出示正确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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