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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责任限制
12.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告:若旅客的旅程之最终目的地或降落机场乃位于起飞国家以外的国家,《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将适用,而《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监管及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受伤以及相关行李的损失或损害所负之责任。
12.2 行李有限责任通告:除非行李已预先办理超值申报并因此支付了额外费用,否则我们对行李的损失、延迟或损坏仅承担有限责任。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而有所不同。
12.3 《华沙公约》不适用的情况:若《华沙公约》的责任条文不适用于您所乘的班机,则采应用以下规定:
- 我们对损害承担的任何责任,将会根据适用法律,除去您造成或招致任何损害的责任。
- 除非托运或随身行李是在我们的控制或托管之下并因我们的疏忽而造成损害,否则我们将不会对该等行李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 除非因为我们的行为或者失职而故意造成了损害或知晓损害很有可能发生仍然鲁莽行事造成损害,否则我们对托运行李的损害所负责任应根据旅客托运行李额限制于每公斤35澳门币。飞机飞行过程中您应该对您的客舱行李负责,任何非托运行李的损害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根据适用法律另有适用的责任限制规定,则该等规定应予以适用。您的托运行李重量将从我们的飞机离港控制系统里得到并且所有超重行李都必须辅有的超重行李付款凭据。如果行李的重量在行李确认标签上没有记录,则托运行李总重量可定为不超过相应承运级别适用的免费携带行李限额。如果是超重托运行李且已根据超重评估设备进行了书面申报,则我们对其所负责任应限制为该等申报的数额。
- 对于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而招致的损害,以及您不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招致的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确规定外,我们对于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适用法律规定之已证实的损失及其成本。
- 我们对由您行李所导致的损害概不负责。若您的行李导致其他旅客的伤害,或毁损其他旅客的财物或我们的财物,您须对该等损害负责。
- 我们对于您未经允许放置于托运或随身行李中物件或物品的损害概不负责,包括易碎品或易腐烂物品,金钱、珠宝、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件、业权契约或样品等。
- 我们对于您因身体状况或病情恶化而引发的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概不负责。
- 本运输合约(包括本条款及细则以及豁免或有限责任)只要适用于非凡航空,则适用于我们授权的代理人、工人、雇员及代表。向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工人、雇员及代表申索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非凡航空的赔偿责任限额(如适用)。
- 除我们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和运输条件将不使我们放弃根据《华沙公约》或任何其他适用公约或法律而拥有豁免或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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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办公室: 澳门商业大马路251A-301号友邦广场12楼
电话: (853) 2871 8883 传真: (853) 2871 8803 电邮: inquiry@flyvivamaca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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